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离婚的方式主要有诉讼离婚和协商离婚两种,大家都知道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并不统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属于属人原则。那么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下面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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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律师: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明确,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防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当事人滥用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离婚诉讼采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条件有哪些,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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