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的具体标准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法院判离婚的具体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判离婚的具体标准

关于诉讼离婚的案子,人民法院判决也是有标准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判决离婚要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会进一步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这里要说两点:一个是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是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个是人民法院会进行必要的调解,调解后也没有达到夫妻双方和解或者根本不起作用的,这个是一个辅助的参考流程。所以的出结论,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很重要的标准就是一定要已经确认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余地,这个时候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夫妻双方离婚的。

除此之外,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一些特殊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是否离婚的时候也会做一个比较重要的参考。这些情况都包括,夫妻当中的一方由于感情不和,就和夫妻关系以外的人发生婚外情,并且还和婚外的人持续同居,而且同居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在婚外同居的地方告诉街坊邻居他们是夫妻,以这个名义来进行生活,这种情况就涉嫌重婚罪了。

如果仅仅是偶尔和婚外的其它异性发生了同居的情况,一般不会涉及重婚,最多就是道德层面。另外在生活中由于性格等原因,对对方总是打骂,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并且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伤害的同事也造成了肉体上的伤害。如果家庭暴力非常的频繁的,就会上升到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一般在家庭中被施暴和虐待的是夫妻双方中的妻子,所以为了保护弱者,法院也会判离婚。

二、法院判离婚后,还用去办离婚证吗

法院判离婚后,不用去办离婚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会出具一份离婚判决书。有了离婚判决书,就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三、哪些情况法院要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判离婚的具体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已经确认的是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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