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应该怎样进行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阶段,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目的在于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以便正确合法处理案件。接下来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庭调查应该怎样进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庭调查应该怎样进行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庭无须再作调查。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二、法庭调查的顺序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庭调查应该怎样进行的相关内容。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查明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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