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那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

(一)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划分为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单方申请,是指登记权利人或者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采取了列举兜底的方式,单方申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3、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法律规定,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同时,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实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二、不动产物权单方申请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吗

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许多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是武汉律师事务所编辑对法院离婚调解书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可以申请吗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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