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是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那么您知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哪些要件构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哪些要件构成?
(一)须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及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婚姻义务,侵犯他方合法婚姻权利(配偶权、同居权等)。必须特别指出,如果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谋害对方、通奸、乱伦、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应包括其中。
(二)须有受害配偶蒙受相当严重的精神痛苦的事实,这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从婚姻法的规定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民法典》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对于轻微精神损害之赔偿请求,因“社会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冲突容忍之理性义务”,可不予支持。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三)受害配偶蒙受的精神痛苦与加害配偶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理性基础。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在加害配偶的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方能实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违法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第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哪些要件构成?的相关知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