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 说好的房子没了

  家住扬州的洪某和杨某原为夫妻,两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前妻洪某所有,且杨某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而离婚后,杨某并未遵守约定。一怒之下,洪某将前夫杨某告上法庭。

  2012年5月2日,洪某和杨某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位于扬州市某处的房屋归洪某所有,杨某自愿补偿洪某10万元。然而此后,杨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履行义务,不仅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且于2012年7月3日,将离婚协议时赠给洪某的房屋以3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也没给洪某。

  在被前妻告上句容法院后,杨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是他父亲出资购买的,洪某无权拥有,而且两人是假离婚,更不应该给付10万元的补偿款。

  结合查明的事实,主审法官认为,洪某和杨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应受该协议约束。

  洪某和杨某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及自愿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应当依约定履行。杨某未经洪某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了洪某的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杨某补偿洪某10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杨某亦应依法给付。

  对于杨某陈述的两人为虚假离婚,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支持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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