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吗?

  叶小姐:我与李先生2011年底结婚,婚后,我们经常因为家事争吵。2014年5月,我们决定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李先生在手续办完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补偿费5000元给我。但直至9月,李先生还没支付。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内容?

  何紫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样的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的,法律只规定了补救措施。那就是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叶小姐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该笔钱:要么自己向李先生追讨;要么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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