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全部有效

  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均系开鲁县东凤镇农民,两人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0日生育女孩张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虽经亲属规劝仍未改正,故原告欲与被告离婚。被告为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向原告保证戒除赌博恶习,尽心尽力照顾家庭,后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被告保证不再赌博;二、若因被告原因造成离婚,则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参与赌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照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

  开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田志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所谓“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本协议实际包含家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两个离婚时必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对该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若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则应依法认定其有效,一方主张按协议履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其次,抚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以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为依据判定小孩抚养关系的,故不宜按该协议的约定确定其抚养关系。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关系不利于小孩成长的话,仍认定协议有效,依该协议判定抚养关系的话,将可能严重侵害小孩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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