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居中裁决的活动。离婚诉讼一般是夫妻关系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阶段,但是想要进行离婚诉讼还需要知道在哪个法院进行起诉才行。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的相关法律...

  一、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费用由谁交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按有关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起诉离婚的费用,最后法院依“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来说也是需要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起诉,但是在一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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