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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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考虑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具体操作时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一)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

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二)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三)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二、离婚赔偿金能否分期付款

理论上讲是不可以的。因为民事诉讼案的赔偿款不会高于夫妻双方的现有资产的。但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找双方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同意,法院是可以判分期付款的。若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就是限期归还了。

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分期付款的,财产分割上是分割现有财产,以结婚之日到离婚当日的现有财产为双方进行分割,如有一方过错,非过错方可以索要更多的财产。如果有孩子的,经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付给抚养方抚养费用,如果无法一次性给予的可以按期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费用金额按双方约定为准。(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上学的学费开销、房屋的住宿开销等)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归谁

拆迁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拆迁房屋的产权来源。

(一)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那么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转化形式,仍然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所有。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补贴或者费用,比如速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早签约奖等属于补贴性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拆迁款系基于拆迁人是同住人身份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其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补偿,并非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双方均有权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部分动迁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公有住房按照规定一方无权居住,那么该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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