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我国民法典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那么你知道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的内容,夫妻分居的证明人包括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等。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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