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针对于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确定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确定?
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应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以下内容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确定的内容。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